本人要投诉百色市地图城管执法不公,要通过什么途径来投诉?

  事发经过如下:日上午10点左右,我驾驶微型面包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寺马线林西路口,与对方陈志桥驾驶的轿车(浙B BR870)发生碰撞。当时我被甩出车外,处于半昏迷状态。对方车辆从那里驶来,要往那里去我想不起来了。后来交警说,是由南往北行使的。当我爸爸赶到现场,把我抬上救护车送到慈溪人民医院救治,当时没有一位交警帮忙。后又转到浙二医院治疗,诊断是颈椎6-7骨折,颈7脊髓损伤,并动了手术。在省人民医院康复治疗170天,出院后经伤残鉴定为一级伤残。在浙二医院治疗时,日,逍林交警中队中队长施建平打电话给我爸爸,说:“龚建国家长你们放心,事故地点有一治安摄象头(归逍林派出所管理,能看到整个十字路口),等你回来我会给你看事故经过。”日早上9点左右,我爸爸和他的朋友去逍林交警中队,到了中队长办公室,中队长问我的病情怎么样,问我爸爸有什么要求,我爸爸是这样回答他的,只要求中队长给我们公正公平的办理此事。把路口的摄像内容和现场照片给我们看过。中队长让我爸爸放心,他说肯定给你看。日逍林交警中队通知我爸爸,让我爸爸去一趟逍林交警中队,那天有一个协警(马立荣)和交警(孙波)让我爸爸在认定书上签字,我爸爸问马立荣有没有把摄像内容调出来,现场拍的照片我们要看过。马立荣让我爸爸详细情况问队长去,只是让我爸爸签字,我爸爸说这个字我不能签。马立荣说有异议的地方打勾就可以了,我爸爸就都打了勾。当天我爸爸找不到队长,第2天我爸爸又去了交警中队,在中队长办公室我爸爸问施建平,你是怎样认定出来的,我儿子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你怎么不把摄像内容给我看了呢?他是这样回答的:你们当时没有要求看摄像内容,根据交通法规应该你儿子让对方的车先行的。可是日的那天在电话里他是答应我们要给我们看摄像内容的啊!他怎么就那么快忘记了呢?再说就算我们当时没有要求看摄像内容,作为交警中队队长的你也应该通知派出所保存或者备份这段摄像内容的啊!既然事故已经发生,为什么作为主管部门不及时通知逍林派出所,那段监控录像无故消失,明摆着毁灭证据。后来我爸爸又去问了逍林派出所,所长说没有通知过派出所,摄像内容是保存一个月的。  我认为摄象内容是事故最全面的证据:第1能证明是谁开的车,当时车上还有他老婆和儿子。第2能证明他有没有超速,这条路的限速是60码,而且又是十字路口,又有斑马线,他应该减速的呀。对方陈志桥的笔录说他当时的车速是40码左右,我的车速60码左右,是完全在说谎,试问他这样的车速会导致我这么严重的后果吗?分明是在颠倒黑白。另外,在路口北面的隔离花坛上有一块禁牌,上面写着:“道路交通设置未完整,禁止车辆通行。”而交警中队在没有经过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按交通规则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按照这块禁牌的内容这条南北方向的路当时是还没有交付使用的,只能通行止十字路口。而且在2013年,我们也拿到了书面证据证实了这个问题,当时十字路口后面的路是还不能通行的。(宁波市交通管理局(函)。这段路是日竣工验收,日以后交付使用的。)而且慈溪市交通局也承认按照规定是应该在收到这份函以后才能通行的。可是现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赵队长在明知有这份函,明知北面路口的隔离花坛上有一块禁牌的情况下,还是认为我应该承担同等责任。他们的理由是西面路口有一块让行标志。我认为虽然已设置让南北方向的车辆优先通行的交通标志,但因南北方向的道路尚未交付使用,且又禁止通行,该让南北方向优先通行的交通标志尚不适用,否则在逻辑上、法律上就产生了悖论,一方面南北方向道路未交付使用,禁止通行;另一方面又让可以依法行使的东西方向的车辆优先让禁止通行的南北方向的车辆通行,岂不相矛盾?!因此事故路口,通行现状应为“T”型,即东西向全线,南北方向至林西路口止。陈志桥在寺马线上行使至林西路口,合法的行使轨迹应是左转弯或者右转弯,但陈志桥实际行使轨迹是横穿林西路路口进入尚未交付使用、禁止通行的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由此在事故地点路口,本人享有优先通行权,陈志桥应让行,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没有详实查清事故路口状况,在分析优先通行权时顾此失彼,导致最终结论不符合事实,造成不公。以上一切都有人证,物证。
  本人在这7年多以来,不断申诉,信访,目前我胸部以下毫无知觉,双手经常发麻,阵发性眩晕,在生命奄奄一息之际,讨个说法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要求上级相关部门,严查:施建平队长执法不公,玩忽职守,渎职侵权等等,恳请上级领导为我伸冤,给予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人家庭住址:慈溪市白沙街道墙里村二甲21号 电话:   龚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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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V楼
17:56:00  顶一下      -----------------------------  谢谢,让我们团结起来,严惩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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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治腐败贪污,肃清官场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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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健     
  讨厌的假新闻媒体你们就不要再要忽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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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国家,人民党,岂容司法腐败成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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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兄,不要伸冤了,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你还有力气的时候拿个自做的土炸弹或带一桶汽油和一个打火机直接到他们单位就点火!--相信我不超3天定有结果!恭喜你仁兄,到时你既拿到钱,又成了名人!
  没用的,他老婆还是市府的官员,在我们慈溪市恐怕告不到他的。这样可能还会连累我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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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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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是一项长期工作,不要气馁,不要失望,抓重点,要点,向相关部门投诉主办人员的执法不公以及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上传一些法院的判决和调查结果的回复等等。
  谢谢楼上的建议,我申诉的案子,前几天发院已经结案,改判成同等责任,不过我还在上诉。                  
  上个月向省纪委投诉了,可是一直没有答复啊!
  我也多次想公安局信访办投诉,不知道那些解决问题的朋友是怎么得到解决的,希望能把过程写出来。
  不知道那些解决问题的朋友是怎么得到解决的,希望能把过程写出来。
  贪官污吏横行天下,司法腐败上下窜通。  枉法裁判鱼肉百姓,正常途径此路不通.
  老天开眼了,我的事情在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了,终审判决对方承担事故责任的70%,我承担事故责任的30%。权大于法的时代就要过去了,依法治国不再说一句空话了。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投诉主题:益阳交警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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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关于对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等有关办案人员玩忽职守、执法不公、颠倒黑白、隐藏真相的控诉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在新中国这个法制社会,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有关办案人员玩忽职守、执法不公、颠倒黑白、隐藏真相、瞒天过海,对一起本来责任非常明确的交通事故案件做出了完全颠倒黑白的责任认定,(见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84号),认定被撞死的摩托车司机潘勇志负主要责任,对造成两死一伤的无证驾驶、超速的货车司机的违法和违章行为或隐瞒或忽略或未作责任分析,并认定其为次要责任,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在公众面前的威信力。日8时左右,灰山港火车站职工潘勇志(邵阳人)驾驶摩托车(有驾照)去上班途中,被一辆超速占道的灰山港本地湘H55713大货车撞出30余米远,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事发现场直线距离50米处,铁路下正好有10来名施工人员下道休息,亲眼目睹了这一幕,并迅速赶往现场想救人。从货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人逃跑,另一人对赶来现场的目击者说我不是司机。货车车主赶来现场后,打电话和别人商议:“怎么得了,司机没有驾照的,怎么办?”被施工人员听见。肇事司机逃跑后,弄出一个有驾照的冒名顶替者到灰山港交警队来自首,被冒名顶替者的家人闻讯赶来吵闹而揭穿真相后,县交警大队和中队的有关人员面对死者亲属方的质疑,解释说他们这样处理不违法,是为了多来点钱处理事故,算不上骗保。(交警称该货车只入了强制保险。)后来该县交警大队和中队的有关人员有的称抓到了真正的肇事司机,有的称肇事司机来投案自首了,但拒不透露所谓的投案时间和一切细节。作为死者潘勇志的亲属,我们请教了多位交通事故处理专家以及法律顾问,认为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84号)认定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这与事实不符,颠倒黑白,理由最少有五条:1、7月1日潘某家属在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中队再三请求观看从未看到过也未签过字的现场勘查图(存在疑点以后分析),并用手机拍了照,就算根据桃江县交警中队的现场图:主干道宽6m,货车刹车痕距左公路1.3m,刹车痕17.5m,根据刹车痕能计算出货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2、货车司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只有驾驶小四轮农用运输车的J证,准驾不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国法秘函〔号)中答复,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此,184号认定书未做责任分析,故意忽略,目的和动机何在? 3、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所说,肇事司机当场逃跑,不顾被撞人员死活,当地派出所无肇事司机投案自首记录,只有一个冒名顶替者王某已于当天在灰山港交警队被当众揭穿。但该认定书上只字未提,有隐瞒真相嫌疑,目的何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死者潘勇志未戴头盔,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且该184号认定书将未戴头盔这种“违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实属偷换概念。并对肇事货车方的违法行为只字不提,用意何在? 5、根据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84号事故认定书所指“要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根据桃江县交警中队的现场图(其真实性有待交通事故处理专家还原现场后进一步认证),由于货车超速违章行驶,将正常减速右转弯后其实已经行驶进入主干道的摩托车撞出30多米远。其实这是相向方向行驶,而不是认定书上所指的支线转弯范畴。
而在交警的现场图上,看不到第一撞点标明的位置,是故意忽略,还是特意隐瞒,模糊责任认定,其动机不得而知。如果故意隐瞒,这是在替肇事货车方伪造现场,是知法犯法的行为。那么是谁在这么做?或者是谁在指使他们这么做?他们想要掩盖什么事实?
6月12日,交警堪查现场时,施工的目击者就明确提出要交警测量摩托车和汽车的第一撞击点,交警却拒绝测量。用意何在?是业务不熟?还是行政不作为?或是受人指使?责任划分中关键的数据不测量,造成责任不清的后果,这些负责测量的交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交警要施工目击证人在堪查图上签字,他们心存怀疑,不肯签字,于是交警就让一个后来才赶来现场的火车站的不懂交通法规的普通职工签了字,并未对其解释签字后的法律利害关系。在当时的情况下,交警完全可以通知摩托车方单位领导,或让当地村领导到场确认后签字,但交警并没有这么做,事后也未告知摩托车方家属实情。目的何在?这样具备法律效力吗?如果明知道这样不具备法律效力,还要这么做,是不是知法犯法、玩忽职守?除此之外,我们还有情况要向各级监督机关反映:死者潘勇志的家属一方从交警队得不到任何相关的应知情的信息。7月1日上午11时左右,潘勇志的爱人及母亲第一次到了桃江县交警中队询问情况,根据阳光牌揭示栏找到中队长黄光辉,他将我们带到了具体办案人员伍志文的办公室。当时,伍穿着黑色棉质T恤,未着警服未戴警号。我们表明身份后,好言请问他们所指的肇事方司机姓什么?多大了?(因为有过一个冒名顶替者的插曲,我们有理由怀疑此次冒出的肇事司机的真实性。)伍志文把眼一横,冷冰冰的告诉我们,责任认定结论出来以后会告诉你们。现在不能提供,我们要保护他们的权益。试问,他们是谁?是肇事货车司机方。要保护他们的权益,谁来保护我们的权益?我们的亲人在异乡被本地货车撞死,先出来个冒名顶替的,现在连问一下姓什么?多大了?都不能吗?这就是交警执法的工作作风吗?交警到底在保护谁的合法权益?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他们对办案内容如此高度保密,对死者家属不吐实情,不做解释安抚工作,是执行的什么法律?当日下午,我们终于见到了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队长罗向华,他是此案的负责领导。罗队长也不给我们提供肇事货车司机方的姓名等详细情况。我们问他见过此次的肇事司机吗?他说当然见过了。案发第二天我们就抓住他了。只当我们无意中问起一句司机多大年纪了?罗说20多岁了。然后自觉失言,又补充了一句,农村人的年龄不好判断。试问,他是具体负责这个案件的人,会不知道罪犯的实际年龄吗?而最后他们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上,所谓的肇事司机王克粮年龄有36岁。是罗队长的疏忽?还是无意中说漏了嘴?不得而知。根据现场目击者提供的线索,真正的肇事货车司机,身高1.65米左右,偏瘦,年龄20岁左右,留平头短发,案发后逃跑,至今未归。属于肇事逃逸和冒名顶替。我们经过多方明查暗访搜集证据,已经能够确认这两点。7月4日9时42分左右,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中队伍志文(警号为124218)的办公室,他向潘勇志家属方、巫少滨家属方、王克粮家属方(本人没来)宣读了184号认定书。(未通知死者单位派人来场,也未等廖佳的委托人到场)。 之后,潘勇志家属方提出疑问,6月12日在灰山港交警队冒出的那个冒名顶替者为什么没来,请提供点信息,我们要向法院起诉他,免得起诉错了人。伍说,现在这个王云不是当事人,我们不能提供他的信息。潘勇志家属又问,我们对认定结论不服,肯定要申请复核,请问在你们这儿要办理什么手续?伍说,什么都不需要,你们拿了认定书去找益阳市交警大队就可以了。潘勇志家属又请教他,货车司机是否是肇事逃逸?伍说,不是,王克粮出事以后就到派出所投案了。当潘勇志家属追问:王克粮什么时间向谁投的案?以什么方式投案?伍志文的脸色一下子变得惨白,吐出五个字:去问派出所。王克粮之妻伍朝辉当时想插言,伍志文用眼神制止了她。根据我们立刻向当地派出所的求证,根本没有王克粮投案自首的记录。伍志文为什么要我们去问派出所,是消遣我们,还是推脱责任?又据灰山港交警队的龚永红所说:“这次的肇事货车司机是真的了,不是上次那个冒名顶替的,案发后4、5天经过我们上他们家做思想工作,他终于来投案自首了。”为什么他说的是4、5天以后投案自首,罗队长说第二天就被抓住了,伍却要我们去问派出所,如此混乱的时间回答,是抓,还是投案?向谁投的案?谁去抓的他?谁去做的思想工作?说了什么话?咱们普通老百姓真是被弄得云里雾里,他们怎么说就是什么了。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他们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不知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世上总有几个有良心的人是会说实话的。又根据调查线索,王克粮家隔壁王国粮家的女主人(亲戚关系)说人早就变卖家产跑了,怕死者家属找上门来。王克粮之妻伍朝辉说:“交警队的人说只要给对方划上一半的责任,我们就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了。”(有证据)真不知道桃江县交警队如此大胆包庇,瞒天过海,充任肇事者关系人的军师游刃有余,一切尽在掌握中,把两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的责任划分随手一拨,就可任意划定对方责任。如此一唬弄,王克粮既不要负刑事责任,也不要赔多少钱,只要为利所趋,为亲情所迫,自然是要来冒名顶替了。反正自己不用出面,可以远走他乡,一切自有人布置得天衣无缝了。我们认为,这些交通警察队伍中的败类,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丧失了人民群众对他们的信任!把地方保护主义演绎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已经不配穿上这身警服,更加不配做出什么责任认定。他们应该要遭到法律法规和纪律的严惩!请求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好这件事情,给我们异乡而来的普通老百姓一个公正的答复。
潘勇志妻子莫艳妍及6岁女儿泣血叩谢
日有关联系电话:莫艳妍 娄底车务段(潘勇志妻子) 罗向华
桃江县交警大队副队长龚永红
桃江县灰山港交警(负责现场复核)益阳市交警支队交管科 (4附件1: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84号]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日8时15分;天气:晴交通事故地点:桃江县灰山港镇秀江村当事方基本情况:潘某,男,32岁,住址:邵阳某地,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身份证号码(略)王某,男,36岁,住址:桃江县灰山港镇某村,身份证号码(略),驾驶湘H55713大货车,身份证号(略).巫某,男,43岁,住址:娄底某地,搭乘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身份证号码(略)廖某,女,23岁,住址:岳阳某地, 搭乘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身份证号码(略).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日8时15分许,王某驾驶湘H55713大货车从灰山港镇往源嘉桥镇方向行驶,途径灰山港镇秀江村路段时遇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巫某、廖某从左侧叉路口出来右转弯,王某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潘某、巫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廖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此次事故潘某没有戴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共三人)从叉路口出来没有按规定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王某准驾不符驾驶大货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巫某搭乘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廖某搭乘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造成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潘某一方有主要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王某一方有次要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巫某、廖某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交通警察:黄某
伍某(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00八年七月二日当事人对此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此认定书后三日内向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网友评论&&&&共 33 条
我送外买去凯来酒店房间时看到、他们咬着吸管吸毒!其中有一个他还穿着制服、证件也夹在胸前的!上面写着益阳市交警直属一大队协管员叫 杨旭
请政府调查。
评论者:公职人员吸毒 &
01:21 & 第33楼
昨天到师范接小孩,车子停在师范门口,我人在车里等,一个交警过来要我走,我发动车正准备走时,他抄了我的牌照。请问这合理吗?全天下人都有小孩和父母,正好昨天又下雨,请问交警可不可以人性化点!!!
评论者:老黄牛 &
08:40 & 第32楼
益阳赫山区的午托中心和幼儿园的老板们:我们再也不需要用高价购买或租赁校车公司的校车了。自己亏本、家长嫌贵、校车公司牛屎、黑校车还抢生意!还让不让人活了!
感谢曙光学校的“黑校车”,感谢学校领导,感谢教育局的支持!更感谢益阳交警的体恤民情!
不要再讲什么校车安全了,没关系,出了事有我们的教育局和交警队领导们担着勒!
坚决停掉昂贵的牛鼻子标准校车。我们的面包车就是我们益阳的标准校车了。
评论者:111111 &
01:42 & 第31楼
原来的面包车现在终于又可以做校车接送学生了!!曙光学校有十多台微型面包车每天接送黄泥湖学生上、放学。每台7座面包车要坐20多个学生。并且得到学校的支持!
前几天交警执法扣留了其中几台车,禁不住学生家长以及学校领导和教育局领导的请求,终于同意放车,下周一起可以继续营运。
正规校车又贵费用又高,大家终于可以又用低成本的面包车做校车了。感谢交警部门体恤民情!
让校车公司见鬼去吧!
评论者: &
01:11 & 第30楼
益阳交警保障校车安全 从源头除隐患
日期: 14:25:38 来源:湖南在线
  自从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以来,益阳交警直属三大队民警收集了众多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年龄段群众的意见与建议,从中发现3月份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就是希望交警部门加强对校车各类证件的年检年审,严抓超载情况,保障学生们的出行安全。为进一步规范校车行驶秩序,虚心听取并采纳群众的意见与建议,3月中旬,交警直属三大队着手开展对辖区范围内的校车专项整治工作。
  3月18日,益阳市交警三大队泉交河中队就校车整治问题向笔架山乡各所学校校长转发了《赫山区专项整治接送学生车辆确保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并且连同益阳市笔架山乡人民政府向各位学生(幼儿)家长发放《致全乡中小学生(幼儿)家长的公开信》。
  同一天,益阳市交警三大队泥江口中队联同镇安监站对全镇20多名校车驾驶人上了交通安全教育课,并且将利用星期天休息时间组织干警对全镇在用小车进行安全检验。
  交警三大队表示接下来将重点整治超载、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凡被查到的违法校车,将一律严惩不贷,对性质恶劣的,将追究相关驾驶员和学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评论者: &
01:02 & 第29楼
我女朋友今天坐湘HQ0605的小车从益阳到长沙,到地方了司机看就我女朋友一个人就把车锁了让我女朋友加钱,威胁我女朋友不给就开回去。从益阳到长沙车上早先下去的都给的七十,那个王八蛋司机要了我女朋友110,这他妈还有王法么,开强盗车抢钱。
评论者:愤怒者 &
18:58 & 第28楼
交警同志你们好,我想问一下,在主干线十字路口行驶的小50摩托车与《的士》相撞,责任划分应该是小50摩托车承担100分之70吗?人也受伤还承担100分之70的责任,什么天理呀?。。。。
评论者:不公平 &
02:29 & 第27楼
见到官就要会花钱不花就会把我给关了。。国家的规定也真他妈差。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酒后开车就扣我12分还要学习。还得扣证三个月。那天我就问交警了什么时候改规定的我不知道,他还说的好谁叫你不看电视,我就想了不看电视也有罪了。那不是在影响我的自由吗?这几个月不能开车我就得失去工作了。别人叫我去找关系。别人说官为民做事。我想官不要找我麻烦就谢天谢地了。这样一改国家不知道到我们农民手上捞多少油水过去。真想到老毛那里去告他妈的
评论者: &
15:47 & 第26楼
四月二十曰晚上七点五十分,益阳奥林匹克北门,一个工号:102716的公安交警真是横蛮无理。是一个穿着狗皮狼。它是一个无父母子女的绝代种。
评论者:老头子 &
22:11 & 第25楼
小日本打过来吧,我带路,国民党反攻大陆吧,我做内应!
此党不亡,天理何在!
评论者:算了吧 &
12:41 & 第24楼
共33条记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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