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用金属焊制的房车不锈钢算不算有色金属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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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春市南关区一栋居民楼下,有一个"特殊物件",有门和窗户,看起来很像房车。它是张先生在8年前花5000元购买的,运抵这里费了很大劲,光是运费就用了3000元。近日,长春城区清理违章建筑,张先生的家人想把它运走,可是这个老物件重达2吨多,难住了所有的人。
  &绿皮车&通体为军绿色,长约5米,宽有2米多,高2米以上。据了解,前苏联解体时间为1991年12月,而&绿皮车&是1991年8月生产的。按照这个时间推算,&绿皮车&是前苏联生产的。
  车辆的底盘虽然有些受损,但从破损处可以清晰看见:铁皮厚重,车的质量非常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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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政府拆违建 无权查封当事人房车发布时间: 14:33:14【】【字号&&
】【】  记者王莹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出,违建拆除成本由违建者本人承担,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这些条款引起市民争议。拆违费谁说了算?土地监察机构是否有权冻结公民财产?昨日,深圳律师梅春来向深圳市法制办提交建议,认为《条例》草案中规定行政机关可冻结个人财产的内容已经超出了行政权界限,属于司法权范畴,这种规定极有可能为土地监察部门提供制度性腐败的机会。
拆违费用谁说了算《条例》无规定
  8月31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提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所有者,个人财产就可以不经过法院而直接被土地监察机构冻结。
  条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后,连日来多位市民致电南方都市报,他们对拆违费用谁说了算尤为关注。“我仔细看了整个条例,没有发现拆违费用到底由谁来界定,怎么界定,什么标准。如果按照现在的草案,是不是土地监察机构想说多少就是多少呢?”深圳下沙居民黄先生表示,这样的条例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南都记者查阅《条例》草案全文发现,《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拆违费用由违建所有者承担,但拆违费用的确定、费用使用、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裁决有异议应当如何维权等问题,均未有规定。
  “拆违部门无权冻结公民合法财产”
  “部门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既要处理违法行为,也要保护违法者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昨日,从事行政诉讼领域的深圳律师梅春来给深圳市法制办提交了自己的建议。梅春来认为,由违建者承担拆违费用是合理的,如果由政府机关来承担实际上就是全体纳税人来承担。
  但对于可以由土地监察机构冻结个人财产的规定,梅春来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产可以依法冻结,如果违建者个人所有的存款、有价证券、股份及房地产等个人财产不属于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就应当属于其合法财产。从法律上说,行政权只能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个人财物,因此违建本身所得可以冻结,但冻结其他个人财产则明显超过了行政权的权限,已经属于司法权范畴。“在当下只有法院才有这样的权力”,政府的行政法规明显不具备这样的权限。
  “不应为制度性腐败提供机会”
  梅春来认为,拆违费用的标准和当事人存在争议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是草案中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一旦行政机关拥有这种越界的权力,那权力的滥用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得到如果冻结、划拨的财产超过了强拆费用,而行政机关要是不想退,将强拆费用做到与冻结、划拨的财产相一致,是轻而易举的事。我们在打击土地违法的时候,却人为给土地监察人员制造了腐败的机会,滋生了制度性腐败的危险!”
  从法律上说,行政权只能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个人财物,因此违建本身所得可以冻结,但冻结其他个人财产则明显超过了行政权的权限,已经属于司法权范畴。在当下只有法院才有这样的权力。
  ———深圳律师梅春来···违建者或将被查封房车财产
违建者或将被查封房车财产深圳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公式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作为深圳最大的历史遗留问题之一,违建是困扰深圳城市发展的一大顽疾。而昨日向社会公示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则为查违增加了执法手段。不仅规定当事人自行承担强拆费用,强制拆违还可先冻结其相当于强拆费用的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先查封房车等财产。据了解,该修订草案由深圳规划国土委起草。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建议,可于本月20日前向市法制办发函(市民中心西座080,邮编518026)或电子邮件linj@fzb.sz.gov.cn。查封扣押物品不得超过三个月修订草案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措施时,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行。被查封的财物将被加封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被查封的财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但保管费由被查封人支付。只有对查封错误的,保管费才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支付,同时造成被查封人经济损失的,也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修订草案强调,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违法建筑,如在收到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仍拒绝执行,或经调查和公告通知后仍不能确定当事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而对违法抢建,除了对抢建部分拆除外,还有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拆除时,将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但拒不到场,也不影响强拆执行。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与以往相比,此次赋予了查违更多手段。修订草案称,在实施强制拆除时,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实施强制拆除费用以外的用途。当事人自行承担强制拆除费用后,将取消冻结、查封措施。拒不承担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责任上,个人拒不执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处罚决定的,将处以2万元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执行的,将处以20万元罚款,并可以对其法人代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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