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含有南部人的这107辆车被交警部门曝光,有人被判刑且终身禁驾!
近期,南充交警部门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并曝光了本市一百多辆违法行为达到100起以上的“违法大户”。
915电台之前曝光的“违法大户”
交警支队宣传网络科对100余名交通违法大户进行了曝光,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乱停乱放、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超速、逆向行驶、逾期未审验、违反禁止标线等等,并提醒违法车主尽快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支队法制科民警对去年以来发生的数起涉及终生禁驾、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
2017年1月30日2时10分,黄洪雁,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石油南路174号,身份证号码为****18。酒后驾驶川RDV142号小轿车行至顺庆区西河大桥时与桥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41mg/100ml。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黄洪雁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6mg/100ml。黄洪雁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7日,交警一大队对黄洪雁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并于同年2月28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6年2月8日,李强,汉族,现年21岁,四川省西充县扶君乡李村沟村,居民身份证号:****14。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RRZ053小型轿车由西充县多扶镇福镇沿阳溪路往多扶镇场镇方向行驶,9时10分许,行至多扶镇阳溪路王泽武开发房外,与路上的行人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何明某、谢某某相撞,致谢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何明某受伤,川RRZ053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出于害怕李强弃车躲藏在事故现场不远处,在与其父电话联系后,其父主动讲由他顶罪,李强为逃避法律追究,并在接受询问时作虚假陈述,隐瞒事故真相,在对李强的第二次询问中,李强如实陈述了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2016年3月13日,西充县交警大队对李强涉嫌交通肇事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11月10日李强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吊销李强持有的C1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6年6月3日05是30分许,驾驶人唐强,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吉星乡桂枝村。身份证号:****52。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驾驶川RKM711号小汽车行驶至顺庆区上中坝大桥上事发点时,交通肇事致四车相撞,其中川RJ2308号摩托车驾驶人明某某当场死亡。2016年6月3日,我大队对唐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7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6年10月27日,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唐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6年1月21日23时35分许,杨海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建材街。驾驶晋A00L26号现代索那塔牌小型轿车,由南隆镇蜀北大道至一环路方向行驶,行至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314号“世纪金花”门口路段,与道路中间隔离带相撞后,在向右侧避让过程中,与路边行人冯某某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6年1月29日死亡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海生驾车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杨海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6年7月9日0时39分许,严泽荣男,身份证号码:****5X,家住南部县南隆镇振兴街南段,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RGQ99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部县南隆镇桂冠路至大南街方向行驶,行至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大南街298号路段,与相对方向马某某驾驶的川R3E723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严泽荣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6时左右到交警大队报案自首。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5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严泽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1月19日,刘波,身份证号****12,住蓬安县相如镇静安街79号,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川R21859临牌小车从蓬安县原北城派出所经建设路往相如广场方向行驶,行至蓬安县相如镇维多利亚酒店外路段,撞到自行车横过道路的郭秀英,造成郭秀英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蒙家乐,男,生于1984年11月21日,证件号:****14,汉族,现居住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蒙承宫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蒙家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经审查,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侦查,于2017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蒙家乐到案,该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1月10日20时59分许,蒙家乐驾驶川RRR79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时,被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执勤民警在执勤中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现场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蒙家乐血样酒精乙醇含量为14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不论您是否认识这些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