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为什么不抓交通肇事罪在交警还是公安立案嫌疑人

胡寒冰: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7月30日19点06分,在浙江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文二西路口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截至7月31日早上5点,该事故已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现场勘察、调查走访、监控调取等取证工作,肇事车辆已经送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经过酒精测试和尿样检测,初步排除陈某某酒驾、毒驾的嫌疑。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目前警方通报的情况,如果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于驾驶人未有逃逸的情形,驾驶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警方通报中,由于未说明对驾驶人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笔者根据驾驶人的伤情及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需要,推测可能采取了监视居住,当然公安机关可以在驾驶人治疗结束后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

目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主要是从讯问肇事者、初步酒精检测、现场实勘、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目击证人及调取监控。上述证据对本案的定性意义重大,笔者曾在公安工作,结合经验对上述证据分析如下:

1.讯问肇事者。这是公安机关对驾驶人犯罪心态的初步调查,通过对肇事者的讯问可以了解其驾驶车辆时的主观方面,这也是本案定性的关键。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排斥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如果驾驶人本身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希望或放任的,则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酒精检测结果。虽然警方已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和尿样检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目前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驾驶人刑事措施,但如果在后期的血液检测中认定当事人醉酒或酒后驾驶的,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为了査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访问和勘验检査工作。交通事故现场一般由交警部门直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一般由刑侦技术部门负责。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复原现场发案过程,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中驾驶人心态,这也是客观方面认定驾驶人案发时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

4.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目击证人。被害人的陈述及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是刑事证据的一种,该证据主要是从人言证词中还原整个案发现场的过程,从侧面证实当时案发现场的状况。考虑到人言证词容易受相关人员的主观影响,该证据需结合相关的客观证据。

5、视频监控。随着各地视频监控的建设,视频监控也愈加完善。由于视频监控证据的客观性,其逐渐成为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当然由于视频监控拍摄角度问题,有时只能客观反映事发现场的一部分,该证据仍需结合整个案件予以认定。

根据现有证据,公安机关立交通肇事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案件的最终定性仍需等待血液检测结果。不论案件结果如何,希望各位驾驶人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能谨慎安全驾驶,为了你和他人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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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19时许,竞舟路文二西路口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昨天,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杭州”就“7·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发布两次续报。

“平安杭州”发布续报称:截至7月31日5时,该事故已致4人死亡、1人伤势较重、12人留院观察。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监控调取等取证工作,肇事车辆已送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肇事驾驶人陈某某现在警方控制下接受医院治疗。

“平安杭州”发布“7·30”交通肇事案调查进展通报:7月30日19时06分许,陈某某(女)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西湖区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二西路口时,先后与4辆机动车及行人相撞,截至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3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损坏。经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目击证人及事故当事人、讯问肇事者等,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自省立同德医院的消息,7月30日晚共有12名(8男4女)伤员陆续送往该院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迅速根据伤员受伤位置的不同进行标记,并挂上颜色不同的紧急处置标牌,针对伤员采取“一人一组一方案”,为每位伤员配备专门的治疗团队,制定专门的治疗方案,积极组织救治。医院在7月31日上午和下午,分两次召集各救治小组对伤者的病情讨论,并组织普外科、神经外科、骨伤科、心胸外科、泌尿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放射科等多个科室专家对伤员进行联合会诊,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治疗。同时,针对事故伤员遭受到的突发打击,组织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目前,收治入院的伤员生命体征基本平稳,正在进一步严密观察治疗中。

为什么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徐宗新

涉及交通事故,可能会涉嫌这几个罪名——

一是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罪对应的是醉驾等情节,且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为拘役6个月;

二是交通肇事罪,这也是交通事故犯罪中最常见的。如果嫌疑人是因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死亡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就构成本罪;

三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车辆驾驶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险(如闹市区故意飙车、故意横冲直撞等),又放任这样的危险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当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如果嫌疑人驾驶车辆有目的性地故意伤害,甚至直接把人撞死,那涉嫌的就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前者是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持反对态度;后者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伤亡结果持放任的故意态度。

也就是说,车辆驾驶人单纯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比如闯红灯、明知车子有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检修等)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量刑区间是3年以上7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驾驶人明知自己醉酒驾驶,仍把车开到闹市区,造成严重死伤结果,从其心态来讲,对结果是放任故意,可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定交通肇事罪。

在“7·30”道路交通事故中,嫌疑人如是因为驾驶技术原因或者明知车辆有安全隐患而仍驾驶上路等原因引发事故,那么涉嫌的是交通肇事罪,因为她主观上是反对发生人身伤亡后果的过失心态;如果是车辆本身偶发性、不可预见的故障造成事故,则属意外事件,当事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根据罪行法定、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意犯罪主观恶性重,所以量刑重,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轻,所以量刑相对就轻,而意外事件无主观恶性,则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我们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来准确定性。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黄洪连 柯静 通讯员 应晓燕 编辑:邹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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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含有南部人的这107辆车被交警部门曝光,有人被判刑且终身禁驾!

近期,南充交警部门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并曝光了本市一百多辆违法行为达到100起以上的“违法大户”

915电台之前曝光的“违法大户”

交警支队宣传网络科对100余名交通违法大户进行了曝光,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乱停乱放、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超速、逆向行驶、逾期未审验、违反禁止标线等等,并提醒违法车主尽快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支队法制科民警对去年以来发生的数起涉及终生禁驾、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

2017年1月30日2时10分,黄洪雁,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石油南路174号,身份证号码为****18。酒后驾驶川RDV142号小轿车行至顺庆区西河大桥时与桥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41mg/100ml。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黄洪雁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6mg/100ml。黄洪雁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7日,交警一大队对黄洪雁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并于同年2月28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6年2月8日,李强,汉族,现年21岁,四川省西充县扶君乡李村沟村,居民身份证号:****14。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RRZ053小型轿车由西充县多扶镇福镇沿阳溪路往多扶镇场镇方向行驶,9时10分许,行至多扶镇阳溪路王泽武开发房外,与路上的行人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何明某、谢某某相撞,致谢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何明某受伤,川RRZ053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出于害怕李强弃车躲藏在事故现场不远处,在与其父电话联系后,其父主动讲由他顶罪,李强为逃避法律追究,并在接受询问时作虚假陈述,隐瞒事故真相,在对李强的第二次询问中,李强如实陈述了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2016年3月13日,西充县交警大队对李强涉嫌交通肇事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11月10日李强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吊销李强持有的C1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6年6月3日05是30分许,驾驶人唐强,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吉星乡桂枝村。身份证号:****52。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驾驶川RKM711号小汽车行驶至顺庆区上中坝大桥上事发点时,交通肇事致四车相撞,其中川RJ2308号摩托车驾驶人明某某当场死亡。2016年6月3日,我大队对唐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7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6年10月27日,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唐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6年1月21日23时35分许,杨海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建材街。驾驶晋A00L26号现代索那塔牌小型轿车,由南隆镇蜀北大道至一环路方向行驶,行至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314号“世纪金花”门口路段,与道路中间隔离带相撞后,在向右侧避让过程中,与路边行人冯某某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6年1月29日死亡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海生驾车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杨海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6年7月9日0时39分许,严泽荣男,身份证号码:****5X,家住南部县南隆镇振兴街南段,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RGQ99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部县南隆镇桂冠路至大南街方向行驶,行至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大南街298号路段,与相对方向马某某驾驶的川R3E723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严泽荣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6时左右到交警大队报案自首。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5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严泽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1月19日,刘波,身份证号****12,住蓬安县相如镇静安街79号,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川R21859临牌小车从蓬安县原北城派出所经建设路往相如广场方向行驶,行至蓬安县相如镇维多利亚酒店外路段,撞到自行车横过道路的郭秀英,造成郭秀英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蒙家乐,男,生于1984年11月21日,证件号:****14,汉族,现居住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蒙承宫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蒙家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经审查,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侦查,于2017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蒙家乐到案,该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1月10日20时59分许,蒙家乐驾驶川RRR79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时,被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执勤民警在执勤中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现场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蒙家乐血样酒精乙醇含量为14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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