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破获盗窃手机案共享汽车案盗窃是首例吗?

马路上飞驰的面包车里,居然被发现有两辆共享单车……

记者昨日获悉,因为准备将两辆单车拉回彰武老家“孝敬”父母,沈阳的周某被以盗窃罪处罚金5000元,该案是沈阳首例盗窃共享单车案。

“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等罪。”法官表示。

周某的老家在阜新市彰武县,他在沈阳工作生活,父母还都在彰武。

自从共享单车的业务在沈城铺开后,他深感方便,“车的质量挺好的,骑着也不累,彰武就没有共享单车呢?而且这个共享单车就是有个锁,平时也没人管,要不我抬回家去吧。”周某想。

2017年10月21日19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某花园小区内,周某将车棚内的两辆共享单车抬到了微型面包车上,准备运回彰武县给其父母使用,“先抬家去,把锁撬了,就可以自己用了。”

面包车开到新民市于家窝堡乡于家窝堡村时,被警务站民警发现,周某无法解释车里共享单车的用途,被警方抓获。

经鉴定,被盗车辆共价值人民币3280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2月5日,这起沈阳首例盗窃共享单车案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审理,周某当庭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将共享单车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已达2000元以上,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其车辆在运输途中被扣押,并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目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共享单车随处可见,但不和谐的行为却屡见不鲜,有的破坏共享单车二维码或者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将共享单车占为己有,把公共交通工具变成了‘私家专车’,这些行为不仅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破坏,涉嫌违法犯罪。”办案人员介绍。

“对于盗窃共享单车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等罪。”办案人员表示。

日前,EVCARD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在奉贤区金碧路、大叶公路路口附近一充电点位上,发现其公司一辆共享汽车被人为破坏。警方介入后发现,这辆车正是该公司寻找多时的失踪车辆。由于车子的GPS装置被破坏,警方推测盗窃嫌疑人很可能是该公司的“内鬼”,因为该共享汽车的GPS装置安装比较隐蔽,一般人不会知晓位置。

失踪数月 停车点又发现踪迹

据工作人员沈先生介绍,今年6月23日,公司有一辆沪H牌号的荣威汽车在奉贤失去GPS信号,车辆一直不知去向,公司一直在寻找。

9月13日下午15时许,这辆失踪的车又出现了。该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在金碧路该充电点位上进行日常巡检时,发现该失踪车辆正停在车位上充电,经过检查发现GPS已被人卸掉,不知所踪。

车辆GPS装置确实已被人为破坏,并直接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租赁使用,公司也无法对车辆进行日常跟踪管理。民警经过对周边群众走访,并调阅大量道路监控,都未能找到该车失联期间的使用情况。

GPS装置隐蔽 民警推测“内鬼”作为

随着民警的深入调查,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反映,该共享汽车的GPS装置安装比较隐蔽,一般人不会知晓位置。

这句话立刻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根据这一情况,民警推测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与该共享汽车日常运维人员有关联,并对相应人员进行走访排查,于9月14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

原来,应某系该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前员工,负责车辆维护救援等工作。今年6月中旬,应某劳动合同到期,办完离职手续便离开了公司,但一张工作卡并未上交公司。离职后,应某发现自己没有车,出行很不方便,看到工作卡还在自己手上,便动起了歪念。

随后,应某在金钱公路附近该共享汽车租赁点用工作卡刷开了一辆沪H牌照的荣威租赁车,将车开到偏僻路段卸下GPS并扔掉,使车辆处于失联状态,而别人也无法租赁,该车就成了应某的免费私用车辆。

目前,应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图为摩拜单车(本网资料图片)

日前,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毁坏、盗窃共享自行车案件作出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国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悉,这是广东省首例判处实刑的盗窃共享自行车案。

韦某国盗窃共享单车的行为是如何发现的?还是热心正义的群众和高科技帮了一个大忙。

据媒体报道,2018年1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韦某国悄悄将两辆摩拜共享自行车,从龙岗区爱联嶂背永昌工业区门口推到其上班的工厂仓库内,用工厂的手模机将车锁锯掉,然后将其藏匿在一个发电机房内据为己有。

就在韦某国锯切车锁时,恰有路过的群众发现并拍了视频传到了互联网上。

随后摩拜官方接到爆料后,通过网上的视频查出了自行车编号,并通过GPS定位系统查到了两辆被盗自行车最后的骑行记录及其具体位置,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龙岗爱联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韦某国抓获。

经鉴定,两辆被盗摩拜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被告人韦某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国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难以想象,如果不是有单车的GPS定位,没有热心群众上传视频,这单盗窃案也许就无从找到犯罪嫌疑人。我们在这里要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竖起大拇指。

事实上,共享单车被盗、被毁坏事件时有发生,此次广东省首例判刑的案件的意义何在?为何会在深圳产生广东首例?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云律师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云律师,同时也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共享单车惨遭破坏的问题自共享单车面世以来即已存在,有直接恶意损毁的,有不法分子替换共享单车二维码进行诈骗的,直接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的亦不在少数,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共享单车就像是国民素质的“照妖镜”,照出了许多不文明现象。此案成为广东省首例判例,对上述恶意毁坏窃取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具有极好示范警示意义

该首例案例发生在深圳,自有深圳特区的原因。作为律师,黄云认为这并非说明深圳此类违法事件相比较与省内其他城市要多或更为严重。相反,这和深圳市民的市民素质和法律意识,以及深圳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分不开的。唯有良好的市民素质,有很好的主人翁意识,市民在发现此类违法犯罪事件时才会“多管闲事”,以维护城市文明。

可能很多人和记者有同样的疑问:共享单车的属性是什么?是应该划为公共财物还是公司财物?判刑6个月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黄云告诉记者, 根据刑法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同时,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所谓公共财物的其中一个显著特征是,即使某人不支付费用也可利用、享用。

反观共享单车,虽公众均可享用,但需支付相应的费用。此外,共享单车系由相应的公司所有,而非国有或集体所有,故其应属于公司财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韦某窃取数额为476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深圳属一类地区: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元),根据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被告人韦某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故最后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是较为恰当的。

如果没有群众举报,抓不到嫌疑犯,共享单车运营商是否就只能自认倒霉?有没有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黄云表示, 共享单车运营商如果发现自行车恶意损毁或被盗,在没有群众举报的情况下,可通过其共享单车GPS定位系统确定单车被损毁盗取地点、大致时间段、单车数量等信息,整理成报案文书前往相关公安机关报案维权。

记者向黄律师询问,除了盗窃行为,共享单车还面临有人故意毁坏零件、涂损单车二维码等行为,这些看起来不够入刑的破坏行为,有其他规章约束吗?

黄律师认为,除了对盗窃、损毁共享单车等行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换句话说,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单车二维码、条形码、锁具等行为,就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旦被发现就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最后,记者和律师就此次说法做个小结:共享单车,共享文明。现如今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大家出行最为便捷的交通工具了,只有我们约束好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爱护公物,才能让共享单车更好地服务大家。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 委员

热爱刑事辩护,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辩护经验。曾办理过“知名通讯公司高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黄金大劫案”、“理九居妨害作证、行贿案”、“90后妈妈捂死岁半女儿案”、“孔雀计划系列案”、“赣州市最大的制造毒品案”、“深圳市特大股票诈骗案”、“海浪2号”、“黎光水库污染案”、“坑杀亲夫案”、“深圳市最大的运输毒品案”、“惠州市最大的贩卖毒品案”、“深圳市最大的走私燕窝案”等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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