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责任划分,双方都喝酒了,责任怎么划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本律师团队代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案件胜诉后收取律师费,不胜不收取律师费。?

  问题提示:乘车人明知驾驶人饮酒驾车而乘坐,如何确定驾驶人对于乘车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
  乘车人与驾驶人一起饮酒后乘坐该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去办事,表明其自愿承担交通事故风险;途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遭受人身伤害,该乘车人不应要求驾驶人员承担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审: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2909号(2006年12月13日)
  二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终字第908号(2007年7月9日)
  被告:乌鲁木齐顺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顺昊翔公司。
  被告:乌鲁木齐商弘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商弘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8日3时许,原告孙永青找被告胡有磊帮忙办事,在与其吃饭喝酒后,乘坐被告胡有磊驾驶的新AE7482号小客车。被告胡有磊醉酒驾驶该车沿本市阿勒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喀什西路与阿勒泰路T型路口时,碰撞由东向南左拐弯、被告李新军驾驶的新A33621号大货车,致被告胡有磊及其车上乘客朱保东和原告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原告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公安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被告胡有磊、李新军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损伤经伤残评定:头部损伤致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数68,伤残等级为八级;面部疤痕伤残等级为十级;颅骨缺损伤残等级为十级。
  新AE7482号小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胡有磊,被告胡有磊为被告顺昊翔公司的职员。被告李新军为新A33621号大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其与被告商弘公司为车辆挂靠关系,挂靠期限自2003年11月7日至2006年11月7日,被告李新军向被告商弘公司交纳挂靠管理费每月80元。
  交通事故致原告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外伤性颅骨缺损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为治疗损伤已支出医疗费为1321.31元、住院(74天)治疗费26848. 42元、出院后支付医药费890.05元,合计29059.78元。此外,原告主张护理费2220元、营养费1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医院出院通知书记载“全休六周”,诊断证明书记载“因患者颅骨部分缺损,需三月后来我院行修补术,住院时间约一月左右、费用约20000元左右”。米泉市四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原告为挂靠车辆新B16975号和新B3874号的车主,月营业额为60000元。原告按月收入17000元、误工时间116天计算,主张误工费66000元。原告按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主张伤残赔偿金47400元,另主张交通费4406元。
  原告孙永青诉称:2006年5月28日,我乘坐被告胡有磊驾驶的新AB7482号小客车去办事,当车沿本市阿勒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喀什西路与阿勒泰路T型路口时,碰撞由东向南左拐弯、被告李新军驾驶的新A33621号大货车,造成交通事故致我重伤。公安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被告胡有磊、李新军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我无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9059.78元、误工费66000元、交通费4406元、护理费2220元、营养费1110元、住院生活费1850元、残疾赔偿金47400元,共计172047.7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胡有磊辩称: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无异议,对原告主张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部分同意赔偿。
  被告顺昊翔公司辩称: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无异议,对原告主张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认可。
  被告李新军辩称: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无异议,原告主张各项赔偿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商弘公司辩称:我公司是被告李新军的车辆挂靠单位,同意对原告的合理主张在挂靠范围内承担责任。
  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有磊与李新军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人身损害,因二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故应对原告人身损害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找被告胡有磊帮忙办事、在吃饭喝酒后仍乘坐被告胡有磊醉酒驾驶的车辆,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减轻被告胡有磊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情况,由被告胡有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有磊虽为被告顺昊翔公司的职员,但其并非为履行职务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原告要求被告顺昊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商弘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在收取挂靠管理费范围内与被告李新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为医治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定。原告的今后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医院虽未出具原告住院期间陪护及营养治疗的证明,但根据原告的伤情须进行陪护并适当加强营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本院予以确定。原告伤残等级应按八级确定。原告为农村居民,其无证据证明自己为城镇居民,故应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确定伤残补偿金。原告未提供其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据,其主张的误工费过高,故本院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确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予以考虑。
  新市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有磊赔偿原告孙永青医疗费29059.78元的35%即10170.92元;
  二、被告胡有磊赔偿原告孙永青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25元/日×74日)的35%即647.50元;
  三、被告胡有磊赔偿原告孙永青护理费2220元(30元/日×74日)的35%即777元;
  四、被告胡有磊赔偿原告孙永青营养费1110元(15元/日×74日)的35%即388.50元;
  五、被告胡有磊赔偿原告孙永青残疾赔偿金14892元(2482元/年× 20年× 30%)的35%即5212. 20元;
  六、被告胡有磊赔偿原告孙永青误工费4944.50元(15558元/年×116日)的35%即1730. 57元;
  七、被告胡有磊赔偿原告孙永青交通费 500元的35%即175元;
  八、被告李新军赔偿原告孙永青医疗费29059.78元的50%即14529. 89元;
  九、被告李新军赔偿原告孙永青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25元/日×74日)的50%即925元;
  十、被告李新永赔偿原告孙永青护理2220元(30元/日×74日)的50%即1110元;
  十一、被告李新军赔偿原告孙永青营养费1110元(15元/日×74日)的50%即555元;
  十二、被告李新军赔偿原告孙永青残疾赔偿金14892元(2482元/年× 20年× 30%)的50%即7446元;
  十三、被告李新军赔偿原告孙永青误工费4944.50元(15558元/年×116日)的50%即2472. 25元;
  十四、被告李新军赔偿原告孙永青交通费500元的50%即250元;
  十五、被告商弘公司在收取挂靠管理费2400元(80元/月×30个月)范围内与被告李新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六、驳回原告孙永青对被告顺昊翔公司的诉讼请求。
  孙永青不服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责任划定错误,判决显失公平。胡有磊作为驾驶员,其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听从我的劝阻,执意开车导致本次交通事故。我作为乘客并没有阻止驾驶人员喝酒的义务。既然不负有义务,那么也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故理应由胡有磊承担责任。而原审法院判令我自负15%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我方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该证明中明确记载“三个月后需进行颅骨修补术治疗,治疗费用需20000元”。原审法院驳回该项请求于法无据。(3)误工费数额计算有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我作为个体运输户,属无固定收入,应当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即便没有按照此标准,也应按照相同或相近行业即运输行业标准计算。可见,原审法院按照上一年度全行业在岗职工标准计算明显有误。(4)交通费过低。我受伤后,身边无人照顾,我妻子、儿女及父母和兄弟姐妹听说后,从河南来乌鲁木齐探望,而原审仅认定几百元交通费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人胡有磊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因孙永青找我办事,并请我喝酒,导致我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孙永青负有直接的责任,原审判令我承担35%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原审判决误工费、交通费正确,后期治疗尚未发生,孙永青可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请求维持原判。
  顺昊翔公司辩称:(1)孙永青车辆停运是因其车辆损坏护栏被扣,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人身伤害没有直接的联系,车辆被扣孙永青一直未取出,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由孙永青自负。同时孙永青称其车辆报停,是因交通事故所致,但其无法提供车辆报停和车辆被扣何时取车的证据,故孙永青不能将车辆报停所产生的费用,要求我方承担。孙永青称其不会开车,其有雇用的司机,故其受伤并不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营。如果车辆未扣,是可以正常运营的。因此,车辆停运损失应由孙永青自己承担。(2)原审法院判付交通费以及驳回孙永青今后治疗费的请求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孙永青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商弘贸易额公司辩称:首先,孙永青明知胡有磊是酒后驾车,但还是乘坐胡有磊驾驶的车辆,因此孙永青也有一定的过错。其次,孙永青称新B16975的车与挂车新B3874归其所有,月营业额为60000元,月纯收入17000元,但未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明。(3)孙永青称原审判付交通费过少,因其出示的交通费票据无法证实与2006年5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有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孙永青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除了确认一审事实和证据外,还确认:2005年5月14日,孙永青所有的新B16975号车由乌鲁木齐市至昌吉方向行驶至S1 13K +300M处将大桥栏杆损坏,孙永青的车辆被扣。同年5月1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市区大队对该起事故做出认定,由新B16975号车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17050元。孙永青称其于2006年7月25日交清罚款之后取出车辆。庭审中,孙永青称其不会开车,但其于受伤次日就将新B16975号车报停,其车辆挂靠单位米泉市四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也认可孙永青的确按规定每辆车只能报停半年。二审期间,孙永青称其车辆的月收入为60000元,仅提供挂靠单位及税务局的证明,但孙永青称其车辆纯收入为17000元,仅有其陈述,未能举证。孙永青认可李新军为其垫付医疗费5600元,其亦愿意抵扣。
  再查,孙永青称其受伤后,其妻子和母亲从家乡来乌鲁木齐探望,但相关票据未保留,此部分费用620元。孙永青住院和出院后以及去鉴定部门等处发生交通费400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永青明知胡有磊酒后驾车,其仍然乘坐该车,故其亦有一定的责任,原法院判令其承担15%的责任并无不当。孙永青的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因违章被扣,其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就将车辆报停,加之孙永青本人并未驾驶车辆,故无法确定其车辆停运损失系交通事故所致。现孙永青主张其车辆营运月纯收入为17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孙永青主张的今后治疗费20000元,因此项费用尚未发生,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孙永青受伤后,其妻子和母亲从家乡来乌鲁木齐市探望,虽然票据丢失,但应按其实际支出的车费1020元予以给付。李新军给孙永青垫付医疗费5600元,孙永青对此认可,并愿意从李新军的赔偿款中抵扣,本院予以准许。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第1、 2、 3、 4、 5、 6、 8、 9、 10、 11、 12、13、 14、 16项,即胡有磊赔偿孙永青医疗费10170.92元,伙食补助费647.50元,护理费777元,营养费388.50元,残疾赔偿金5212.20元,误工费1730. 57元;李新军赔偿孙永青医疗费14529.89元,伙食补助费925元,护理费1110元,营养费555元,残疾赔偿金7446元,误工费2472.25元;商弘贸公司在收取挂靠管理费2400元的范围内与李新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孙永青对顺昊翔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第7项,即胡有磊赔偿孙永青交通费175元为胡有磊赔偿孙永青交通费357元(1020元×35%)。
  三、变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第14项,即李新军赔偿孙永青交通费250元为李新军赔偿孙永青交通费510元(102元×50%)。
  本案原告孙永青在与被告胡有磊一起饮完了酒即乘坐胡有磊驾驶的小客车去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人身遭受损害,孙永青能否要求孙永青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本案中的一个有分析价值的问题。
  孙永青明知胡有磊饮了酒而仍乘坐胡驾驶的小客车,造成已身损害后果,这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属于一个什么问题,是属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还是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明确这个问题,对于确定应否减轻胡有磊对孙永青的赔偿责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受害人的过错,又称对自己的过失。受害人的过错既不是因故意或过夫致他人损害的过错,也不是违反了对他人应尽的合理注意的法定义务。受害人过错是造成己身损害的过错。但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己身损害必须是与加害人的过错相结合,没有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加害人的单独行为就不能或很难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从因果关系角度说,还可以认为受害人的过错是致使己身损害的一种原因,没有受害人这一过错原因的介入,其就不会遭受己身损害。本案被告胡有磊作为驾驶人,其在驾驶小客车的过程中,控制着行驶的方向和速度,也决定着行驶的安全。从案件事实看,原告孙永青在乘坐该小客车的期间,既没有参与驾驶小客车的过错,也没有影响胡有磊安全驾驶的过错,仅因为孙永青知道胡有磊酒后驾车,就认为其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难以说得通。其实,即使原告孙永青不乘坐胡有磊酒后驾驶的小客车,该车仍会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可以认为孙永青知道胡有磊酒后驾车仍然乘坐该车是过错,那么该过错也不能成为本案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原因,不能认为该过错属侵权行为法理论上的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某人意识到某种危险的存在,自愿地选择面对危险,并且表明免除被告的注意义务,这就是自愿承担风险,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行驶中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因此,法律对驾驶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禁止驾驶人酒后驾车。因为,驾驶人一旦饮酒,尤其过量饮酒,就会导致神志不清,驾驶能力减弱,其驾驶车辆更具有危险性。原告孙永青与被告胡有磊一起饮了酒,自然知道其饮过酒,驾驶机动车非常有危险,但其仍让胡有磊驾驶小客车去帮他办事,并且自己也乘坐该车同往。这说明了孙永青自愿承担胡有磊酒后驾车的风险。
  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要求加害人承担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在某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但这与受害人有过错相比,更应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看,被告胡有磊对原告孙永青的损害后果的赔偿数额不是全部的,其对孙永青的赔偿责任得到适当的减轻。应当肯定,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不过以受害人孙永青有过错作为判决减轻被告胡有磊赔偿责任的理由在法理上不够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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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问题可以留言,我会一一回复。另外有自己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发出来,也给大家一个处理的参考,毕竟交通事故这种真实案例太少了

写这篇原创是因为经历了一起交通事故,想把这次经历写出来,一方面是想给大家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另一方面是给大家一些警示吧,另外声明本文全是以我个人客观的观点来描述,表述和记录的还有不全面的,大家可以留言询问,一切步骤都是走正常的处理程序,请大家不要带节奏。另外介绍一下,本人驾龄8年,好车没怎么开过,行驶里程少说也有20w公里了吧。本文可能会应用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事故经过及现身说法

(一)交通事故基本概况

8月,媳妇怀孕6个月,其实女孩子怀孕是一件身体上难受、心理上更加难受的事情,想趁着周末带着媳妇出去自驾游散散心,家里人倡议去一个临城景点转转。最后我们组成了两台车,早晨8点从我所在的城市出发,驱车150多公里到达景区游玩,单程先行驶130公里左右的高速,再行驶20多公里的旅游路,高速限速是120km/h,旅游路限速是60km/h,高速路况十分好,旅游路因周末的原因,车流比较多,而且是双向两车道,一般很难达到60km/h,去的时候我开车带路,刚好大概10:30左右到达景点,游玩+午餐,大概下午2点左右从景区出发回家,回来的时候是我爸开车在前面带路,驶离景区大概5公里处,我爸的车驶过路口,我随后驶过路口与一辆电动发生剐蹭,造成交通事故。

做了一个简陋的事故发生图

(二)事故详细经过及事故处理细节

从景区驶离的时候是下午2点左右,副驾驶坐着孕妇,后座是两个60岁+的姑姑,路上车辆也不少,很难达到限速的60km/h,行驶到十字路口的时候,路口右侧逆向行驶窜出一个电动三轮车,估算距离我也就10米左右,我本能的踩死刹车,明显感觉abs的弹跳感觉,简单望了一下左侧对向车道无车,紧急向左侧打方向,但发现左侧是公路路基的下坡,这是发生了碰撞,心想完了,赶紧摆正车头,尽量不让电动三轮车驾驶员二次受伤,也保证我的车别冲到路基下。

关于行车安全。由于原来工作原因,乡村路的开车经验比一般人还是要多一些的,一般乡村路路边都有黄色或者白色实线,当实线变成虚线的时候就要注意路口了,毕竟农村摩托车比较多,由于右侧的路口比较宽,树木也比较茂密,我注意的远处正常行驶出车的方位,没注意逆向行驶出来的位置,这里要给大家提个醒。

由南向北拍摄,此路为旅游路主路

停车,确认车上人员安全情况下的同时下车,查看三轮驾驶员的伤情。告诉后座的一位姑姑照顾好怀孕的媳妇,另一位姑姑拿着我的手机报警,并对我和伤者录音录像,放下和警示物品。伤者当时躺在地上,看到伤者我的沉着冷静就少了一半,看到他能说话舒了一口气,我正要打120不让伤者乱动,这时候伤者已经坐起来了,看起来表情痛苦,却不让我们打电话报警、不找120,说没事不用报警。这时我们第一台车也回来了,一起查看伤者情况,正好我其中一个姑姑是退休大夫,简单尝试查看了一下,没有问题让伤者走到路边坐一会,伤者依然坚持不报警,要求歇一会,这时候周边村民逐渐开始聚堆围了上来,我们也带该知道伤者的60岁左右、男性,大夫姑姑初步诊断胳膊脱臼、手推正常。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在出现人员的受伤情况下,根据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第一时间确认周围人员的安全,将车上的行人转移到安全区域才可以,特别是高速公路,更加要注意!交通事故处理第一时间救人报警,不管是己方还是对方,出现伤人、亡人的交通事故不要想着不出警私了,切忌。然后是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另外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要有更多的视频、照片证据。当时我犯的错误是没有控制住伤者让他自己做起走动,如果真的肋骨断裂严重,后果不堪设想,这也是我后怕的原因。

伤者的表现让我觉得蹊跷,为什么不同意报警,不去医院治疗,所以全程手机录音,经过30分钟左右的劝说,警察也到了,伤者才同意去医院,是由我父亲开车送至医院,我留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查看完伤者,就让家人保护好事故现场,毕竟村里的人多,很容易破坏现场,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就差点让人拿走,整车的所有东西都要尽量保留,警察开始现场勘察,也不太需要我配合什么,基本上就是简单问问情况,由于我的车还能驾驶,由警察的同事开到了涉事车辆停车场,叫了拖车拖走了电动三轮,给我开具了扣押单。

关于一些细节。一定保留负责事故的交警电话,对方和对方家属的电话,没有电话跑来跑去真的很辛苦,更何况我这种异地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事故现场勘查完,我坐着警车和交警一起去医院找伤者,这时警察已经叫的血液鉴定医生已经在医院等候了,到了医院以后警察了解伤者情况,然后给我们双方抽血,一人两管,其中一个是备用,抽血的时候执法是开着的,对着我俩询问是否饮酒,对方伤者说了喝了两瓶啤酒,内心独白是我擦,果真喝酒了。警察询问情况后就去了另一个事故现场,让我等着他们录笔录签一些手续。

关于配合取证。对方的一言一行都要录音,比如对方说了饮酒等一切对我方有力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家属称300元的养生表,被路过的车压碎了

医院是当地2-3流医院,到医院后一直是我家人帮着检查,我到医院后帮着做了一些二次检查,对方家里只来了两个人,而且还是后来才到的(也太不上心了吧),初步拍片伤者肋骨断了4根,肺部有一些小的血泡,左胳膊肩膀脱臼,大夫说要观察一下肺部情况,怕第二天肺出血严重了。在医院,我们垫付了3000元的医药费,又花了800元的拍片检查费,跟大夫细致了解一下,说是要住院观察,然后再转骨科做肩膀脱臼的手术,整个费用应该在1万元左右。一切都忙活完了后,已经是下午4点左右了,接着就是等待交警处理完另一起事故给我做笔录,就可以回自己家所在的城市了,等待过程中,伤者的姑爷开始谈判,一方面伤者脱臼的胳膊想出去找一个当地比较出名的正骨直接采用民间正骨的方式,而不是做手术,但姑爷的意思是让我们来定,钱也由我们出,请正骨医生到医院来偷偷正骨;另一方面让我们继续垫付更多的医药费,以确保伤者住院期间的费用。看在伤者可怜的情况下,又凑齐了2000元的医药费存上了。

关于费用及一些要求的情况。垫付的医药费一定要留好收据,拍片和诊断也要留好照片,如果垫付的医药费较多的情况下,出院时候的发票也要留好,这都是后期保险要用的。作为事故双方,责任认定由交警出具,相关证据由有资质的机构来验证,从法律角度讲没有义务垫付医药费,当责任有个大概的范围,也可以按照自己承担责任范围垫付一定费用,毕竟和气才能是最好的结果。另外伤者提出的其他要求,比如正骨,我给出的意见是听医生的,如果自己找偏方出现问题,责任更难界定,一定要保留好一切录音。

联系保险公司,由于事故车辆只有交强险,交强险也能赔付一些费用,要积极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包括配合保险公司提供一些照片、证据等等。伤者的保险让我很蹊跷,这里据当伤者家属和朋友说,他家很倒霉,交通事故近期已经去世了3人了,而且伤者没有医疗保险,全家买的都是意外伤害险(以上说辞来源于伤者家属和朋友)。

关于保险。这次出了事故感觉还是要买三者险(我自己的车买了100万),根据当地收入情况来选择,这次事故也给我个教训,你不撞别人,别人还撞你呢。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也就是说能赔偿医药费10000元,赔偿车损2000元。

做完笔录就返回我自己所在的城市了,8月17日检车到达交通事故所在城市,由交警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我驾驶的机动车和对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鉴定,主要是对事故发生时碰撞接触的位置、双方机动车制动以及车辆状况进行认定,鉴定结果在一周后就送达了。

检测报告是要送达当事人的,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是可以提出复检的,但一般来说都是条文款项的东西,很难有第二种认定结果,检测报告当事人是要留存的,对检测报告没有异议后,交警对责任开始认定,直到责任认定书送达到位,基本上事故整体责任、双方该承担的部分就清楚了。检测结果送达我未检出酒精、对方酒精含量63.1mg/100ml(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驾驶,超过80mg/100ml为醉酒驾驶),我方车辆右前大灯位置与机动车前轮发生碰撞,三轮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我方车辆制动正常、对方电动车没有制动。

事故责任认定在所有证据调查清楚后发放给双方当事人,拿到责任认定的时候其实心里有一点不服气,原因是自己没有超速,也的确做到瞭望了,但还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对方酒家、制动失灵,如果对方是汽车,还不知道现在是什么状况呢,最开始从内心讲,感觉对方像谋财害命一样。后来根据实际情况问了一些朋友,一般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很少有全责和无责的现象,认定书讲的是我没做到停车瞭望,观察不周,也就是说如果我车速安全、瞭望到位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


现身说法:我发生这起交通事故上来看我驾驶的轿车购买的保险仅有交强险,对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牌照无交强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理赔,如何认定赔偿限额。PS:只讲理。

(一)关于交强险基本概念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我买的交强险赔的是对方车辆和对方的伤员,对方买的交强险赔的是我方车辆和我方伤员。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所以对方的车辆、人员、财产损伤相关理赔由我方的保修按公司负责,我方仅车辆发生损伤,对方没有交强险,由对方自付进行理赔。

(二)关于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三)责任划分该如何理赔?

刚刚有交代,我的车有交强险,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交警的这人认定他主、我次,他70%、我30%,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赔偿。

我方:我的车辆交强险赔付对方医药费1万元,超出部分按照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对方电动三轮车属于无照黑车,警方扣押罚没不修车,如需修车,从2000元财产损失里出,超出部分按照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对方事故中一块手表损坏,保险公司赔付,从2000元财产损失里出,超过部分按照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另外,对方还可以主张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等内容,按照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

对方:我车辆损坏,2000元以内从交强险财产损失里出,超出部分按照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但对方没有交强险,所以要先赔付2000元的修车钱,剩下按照比例承担。另外,我还可以主张修车期间的打车费、者租车费等交通费,按照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

我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分为了十个等级的,专业的鉴定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受伤情况作出鉴定,其中第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而第十级伤残程度则是相对比较轻的。除了其他营养费、交通费、陪护费等等,大家关心最多的应该是伤残赔偿金。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现身说法:按照对方主张的权力(换了我也会这样主张),对方要申请伤残鉴定,关于伤残坚定的标准网上有很多,不赘述。比如比如鉴定为十级伤残,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为4万元,那么也就是说4×20×10%=8万元,如果超出了11万元限额,将按照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

五、发生交通事故要做什么?

交通事故看似很恐怖,但其实开车就会有可能遇到交通事故,即便“你不撞别人,别人还撞你”,没听说哪个司机开了一辈子车没有修过车的,遇到交通事故一定要沉着冷静,无论事故大小,慌张忙乱小到被对方糊弄,大到可能让你错失救人良机。

  1. 120电话,有人员受伤,无论是双方谁的事故责任,只要有人受伤,而且可能需要治疗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打120,一方面我们有责任救人为先,另一方面适当的医院检查也对双方身心情况有一个评估。

  2. 报警电话,如果没有人员受伤,第一时间要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报告一下你的事故位置,简单说明一下现场情况,请警察前来处理事故(有些大城市有快处快赔中心,也可以直接到快处快赔处理)。

  3. 保险公司电话,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做一个备案,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也会告诉你一些注意事项,需要准备的东西,现场的一些照片等等,方便后面处理事故、保险理赔的时候流程。

  4. 修车行或4s店电话,在允许的情况下,打电话给熟悉的修车行,简要了解碰撞维修费用,做到心里有数,防止对方瞒天要价。

对现场要做一定的保护措施,三脚架、遮挡物对交通事故现场做好保护。

  1. 拍照,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对车辆前后左右,四个45度角,刹车痕迹,碰撞点等其他位置进行拍照,手机拍照不花钱,多拍一些,也可以用录像代替。

  2. 录音,最好第一时间开启录音,在双方交流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对你有利的证据方向,也可以有意问一下对方情况,比如试探性问喝酒了吧。

  3. 证人,另外也可以找一些路人了解一下交通事故的情况,有帮助的可以留下电话,以后可以当目击证人。

  4. 周围环境,看看周维有没有,红绿灯等能够取证的设施。

  5. 其实在发生交通事故,我们能做的基本也就是以上这些,具体相关内容会在现身说法中详细讲解。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指对交通事故的一种处理程序。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在处理程序上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处理起来比较快,一般程序周期比较长。

  1.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2. 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3.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4.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5.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6.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8.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9.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1.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3.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1.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注: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2.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注:1、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2、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1.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注: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3.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后续在伤者住院过程中一直是我的亲属代我到医院看望伤者(如果交通事故对方比较蛮横、难接触建议用这个方法),在责任认定和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对方一直要求我们不停地打钱,先是1-2万,就在鉴定结果前一天还打电话说做手术花了5-6万了,还好有朋友指点,我顶住了(当然这一切我都保留通话录音)。在鉴定结果和责任认定出来后对方再没打过一个电话。由于我们垫付了部分的住院费,所以办理出院时候我们必须到场,保险公司让我们帮助拿病例、拍的片子等,但对方一直不配合我们始终拿不到也看不到,就连住院明细都是托人打出来的,找了个大夫看,感觉里面应该有猫腻,而且貌似还做了诸如256排CT这种无关交通事故伤的检验(一直怀疑花钱最多的手术是陈旧伤)。对方直接找了律师要起诉保险公司,估计是想拿伤残金吧,我能做的也只是收集好对我有利的一切证据,其实十分无助。

出现交通事故,我进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去垫付、看望、询问,想换来的就是和平共处的处理交通事故,毕竟不想被折腾很多趟,谁家也不想出现伤情,但其实没有换来什么,甚至对方一而再再而三的让我交付更多的医药费,其实我要是交了很难要回来,即便走法院执行也很那,毕竟两城很难跑。对方聘请律师的过程我大概也了解一下,对方至少够伤残十级,肯定要在三个月后走司法鉴定,至于起诉保险公司这一块,其实跟着保险公司走就好,没有设么能做的。

到此,这起交通事故到此基本告一段落,下一步等待的是交警的调解(估计对方也不会接受调解,毕竟要走伤残鉴定),再然后就是作为被告应诉。无论是伤者有多么奇怪、蹊跷,一起交通事故两城之间来来回回跑了数趟,将来还会要跑很多趟,耗费的精力、财力、人力很多很多,人生中第一次对于折腾这个词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还有应付伤者的周旋等着我,可谓精疲力尽。奉劝那些开车爱喝酒、车辆制动失灵的人就不要上路害人了。最后总结一下,用了近10000字来描述整篇文章,是想提示大家无论什么情况,安全第一,我们无法要求别人怎么样,至少我们自己要对自己和自己车上的成员安全负责,一定要买三责、买车上乘员险,美好的对待这个世界,礼让行人,会车关闭远光,不减速超车,除了交通法规还要有交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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