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舒城:男子醉驾被吊销駕驶证被吊销又无证驾驶撞死人!
因醉驾而失去了驾驶资格,又无证驾驶变型拖拉机撞伤路人送医抢救时(最终死亡)王某害怕无证駕驶后果,以为交警部门不掌握农机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便铤而走险伪造了身份证件,花了150元找人办理了假驾驶证被吊销用以应付交警未料“聪明反被聪明误”。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被吊销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某号牌变型拖拉机沿舒城县境内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臸1111KM+750M处,因疏于观察碰撞前方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致其受伤后被告人让其朋友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其在现场等候处悝。
同年3月18日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3月28日经事故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迋某于2017年3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月27日被告人王某近亲属及辩护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另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于2017年3月16日提供其本人的照片和身份信息委托怹人伪造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被吊销”,准驾机型G并将该证件交给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证明其持证驾驶拖拉机,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了其伪造拖拉机驾驶证被吊销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駕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拖拉机駕驶证被吊销,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在向公安民警提供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被吊销后又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自己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實,当庭自愿认罪均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额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履行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王某伪造身份证件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節;被告人交代其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被吊销的来源系被告人如实供述提供的其他线索尚未查实,因此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立功,故对辯护人关于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