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伤着送医死亡,交警现场会到现场会勘察现场多大范围,因肇事车辆经过有(前方村口减速慢行)牌并有T形路

死亡二人以上,交通肇事逃逸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近日,京山县检察院前往京山县钱场镇桥河村对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钱场镇人大、政府、交警中队、桥河村村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及该镇机动车驾驶员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京山县检察院对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宣告。检察官陆争映介绍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就交通肇事立案及刑罚等法律法规进行宣讲,通过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相结合的形式,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充分说明不起诉理由,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教育。而后京山县检察院与桥河村村委会、被不起诉人共同签订了《训诫帮教书》,旨在教育被不起诉人深刻反省、认罪悔罪,主动虚心接受帮教,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018 年4 月12 日15 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载母亲杨某某、儿子张乐某至京山县钱场镇刘岭村路段时,车辆向右驶出道路,侧翻在路边田地里,导致车辆受损,三人受伤,两岁半的儿子张乐某经京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54.6mg/100ml。

考虑到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也是本案直接受害人,具有坦白情节,京山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本法第15条规定之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03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必备的素养,京山县检察院通过此次不起诉公开宣告进乡村,以接地气、便民化的检务公开方式,增强了群众的守法意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检察官对张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失去儿子一案释法说理,不仅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也为加快实现“法治京山”建设起到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字:吴露露;图片:杨晓晴

校对:杜  妍;审核:杨翰琳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

原标题:男子开车撞人不保护现场先送伤者去医院 检方决定不起诉

正义网重庆12月12日电(记者 沈义 通讯员 黎晓锋)开车撞人后,是先送伤者到医院抢救,还是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到来?重庆市巴南区的李胜金就遇到了这个难题。

今年1月17日,李胜金开车时撞伤一名老人,他直接用肇事车拉着伤者去医院抢救,伤者随后不治身亡。交巡警认定李胜金没有在事发后保护现场,承担主要责任。法律要求司机保护现场,道德要求救死扶伤,两者之间该如何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巴南区检察院近日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李胜金作出微罪不诉处理,以鼓励他先救人的行为。12月11日,李胜金在巴南区检察院领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此刻,一块压在他心里近一年的石头才终于落地。

将老人送医院后才电话报警

47岁的李胜金是一名安装路灯的工人。今年1月17日早上7点20分,他开着金杯车沿巴南区滨江路由李家沱往鱼洞方向行驶。

“一辆打着远光灯的小轿车迎面开来,把我的眼睛晃晕了。”李胜金说,会车后,他猛然发现前方四五米处,有个老人正横过公路,便立即刹车,并往左猛打方向,但没来得及,车右侧还是撞倒了老人。

老人伤得很重,李胜金下车后一下慌了神。附近的两名保安闻声赶了过来,脑海中一片空白的李胜金对他们说:“遭了!要赶快把他送到医院!”随后,两名保安帮李胜金把伤者抬到了金杯车的副驾驶座位上。李胜金驾车将老人送到鱼洞人民医院救治后,先通知了老人的儿子,后才打电话报警。忙完这些,李胜金已经满头是汗。

 未保护现场认定负主要责任

交巡警认定,李胜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此案的巴南区检察院黎检察官说,李胜金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重要依据是,他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现场。“该路段没有监控录像,此案也没有目击者,不保护现场会影响到责任的划分。”

此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李胜金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称,事故原因一是对向车辆的大灯影响了自己的视线,二是老人横穿马路。但因没有证据,口说无凭。民警告诉他,如果当时他不撤离现场,有可能双方要负同等责任,但他撤离了现场,应认定他负主要责任。而李胜金解释说,他当时主动撤离现场,主要是为了及时抢救伤者。

 撤现场是为救人决定不起诉

黎检察官说,李胜金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积极施救,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后主动报警。事后,他还积极赔偿死者家属,传唤时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据此,可以认定其自首。

检察官还认为,李胜金撤离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救治伤者,其行为应当得到鼓励和弘扬,不能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为了传递社会正能量,我们决定不予起诉李胜金,以此鼓励和支持救人行为。”

可以用便捷方式保护现场

警方表示,保护现场很重要,会影响到责任的划分。把人撞成重伤,没有等待警察来,就撤离现场,不会对撤离现场进行处罚,但是会影响责任的判决评估。

检察官说,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有保护现场的意识,可以采取这几种方式:一是可以用手机拍照,拍全景、不同角度、远近高低,多拍几张。二是最好驾车时能开启行车记录仪。三是事故发生后用粉笔、石头等物品摆位置,刹车印也要保护好。

检察官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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